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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存者(法医秦明系列5) 第36节(3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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晨彬仍然处于昏迷状态。”侦查员说。

“什么也不能做?”我问。

“能吃点儿稀饭。”侦查员说,“我的勺子递到嘴边,他就张嘴了。”

“那还叫昏迷状态?”

“谁说不是呢?我觉得他就是在回避问题。”侦查员说,“真郁闷,我都没喂过我儿子吃饭,倒是天天喂他吃饭。”

“医生有论断吗?”

“他的主治医生找来个精神科的医生,那个精神科医生说,刘晨彬现在是什么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。”侦查员说。

会场沉默了。

“没关系。”我笑了笑,说,“即便是零口供,也一样可以确定刘晨彬杀人的犯罪事实。”

“哦?有证据吗?”侦查员问。

我摇摇头,说:“因为是被水冲刷过的火场,直接的物证怕是没法找到,但是现在我们掌握的一切情况,足以构建起整个证据链。”

“愿闻其详。”分管局长插话道。

我清了清嗓子,说:“我觉得,这个案子最关键的一个问题,就是死者占士梅的死因是什么。要说到这个问题,首先得搞清楚占士梅是生前烧死,还是死后

被焚尸。”

“这个很简单吧。”侦查员说,“我听过那个什么张举烧猪1的故事,古时候就能解决这问题了。”

1张举烧猪的故事,在“法医秦明”系列第三季《第十一根手指》中曾有介绍,张举通过烧猪的实验,验证了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的分辨方法。一般来说,法医主要是通过死者呼吸道内是否存在“热呼吸道综合征”以及烟灰炭末来判断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。现代科技还可以通过死者心血中的一氧化碳含量检验来予以分辨。

“虽然这个尸体的焚毁程度严重,但是我觉得还是可以明确死者占士梅是死后焚尸的。”我说,“主要有这几个依据:第一,残留的食管和气管、支气管、细支气管内,甚至口腔内,都没有发现烟灰和炭末。这个就和刚才那位同志说的一样,张举烧猪的例子就是如此。”

“可是,不能仅仅依据此现象来下结论。”大宝说。

我点点头,说:“对。有些火灾中,尤其是有爆炸、爆燃的案件中,可能死者的呼吸道突然受热,喉头立即水肿,堵塞了呼吸道,也不会吸入烟灰炭末。这就会造成死后焚尸的假象。此案中,因为死者的喉头部位已经全部烧毁,无从查证是否存在喉头水肿,所以仅仅靠这一条,还不能定死结论。”

“那还有别的依据吗?”侦查员问。

我肯定地说:“第二,从尸体的焚毁情况看,尤其是死者枕部还有毛发的情况看,死者从起火到最后,都没有发生过任何体位变化。这也证实,起火的时候,她已经死亡了。”

“那如果是昏迷了呢?”

“这也确实不能排除。”我说,“所以,最关键的一点,是最后一点,就是死者的死亡时间。”

“烧成这样了,还能推断死亡时间?”

“能的。”我昂起头说,“很幸运,死者的胃居然还在,而且还很完整,从胃内容物看,即便有受热的情况,但还有十几克被烤干的食糜,也就是说,如果没有受热她的胃里至少应该还有几十毫升的食糜。根据常规理论,胃六小时排空,我们可以判断死者的死亡,距离她的末次进餐时间为五小时之内。

“可是,没人知道她什么时候末次进餐啊。”侦查员说。

我指了指投影幕布上的现场照片,说:“不需要知道她末餐的具体时间。我们现场勘查的时候,发现碗橱里有剩菜,显然不是夜宵,而是正餐。假如这是晚餐,正常晚餐是晚上6点钟左右用,那么死者的死亡时间就是晚上11点之前。如果那是中午饭,那死亡时间就更早了。”

“我明白你的意思,爆炸以后才起火,而爆炸发生在深夜1点42分。”林涛说,“所以至少在爆炸的两个半小时前,死者就已经死亡了。”

“可是如果晚餐是9点钟呢,那怎么办?”侦查员问。

“谁家晚餐9点钟开始?”我说,“小概率事件,咱不考虑,更何况,还要结合之前的两点论述。”

“从调查情况看,他们家吃饭也都是在正常时间。”—名侦查员支持我的论断。

“死后焚尸,那么死者的死因是什么呢?”侦查员问。

“这个就是关键问题了。”我说,“按理说,尸体焚毁严重,死因不太好下结论,但这具尸体还是有条件明确死因的。我们知道,人体的非正常死亡,常见的只有六大类,外伤、窒息、中毒、疾病、电击和高低温。经过昨晚的毒物检验和组织病理学检验,占士梅的死因可以框定在外伤和窒息两大类里面。经过尸体检验,死者的内脏内都有淤血的迹象,而不是缺血的迹象,各个大的脏器都是完好无损的,脑组织虽然外溢,但是颜色均匀,没有出血的痕迹。所以,我认为死者不存在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的征象。那么,就只剩下窒息了。而且,我们是有尸体征象来支持死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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